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单位会员。原属中国船艇运动协会,于1973年单独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机构。下设技术竞赛、器材和场地设施、科研、宣传联络等专项委员会。赛艇协会的历任主席是曹思慧、尹北岑、何振梁。中国赛艇协会于1973年10月加入国际赛艇联合会。张清曾任亚洲赛艇联合会第二副主席。赛艇协会定期举办全国赛艇冠军赛、全国青年赛艇锦标赛、全国少年赛艇比赛和全国赛艇锦标赛等赛事。
协会简介
协会机构
协会成员
协会章程
联系方式
协会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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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中国赛艇协会是在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领导下的,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赛艇运动发展的常设办事机构,对全国赛艇项目具有全面管理的职能。主要工作是:负责指导在中国举办的国际、国内赛艇比赛的审批、组织工作;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实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项目的竞技成绩的提高,实行奥运争光计划;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设施情况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为项目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全面负责推动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项目界各层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协会机构
名誉主席:钱正英
主席:何振梁
常务副主席:张清
副主席:
秘书长
竞赛委员会:
器材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
宣传委员会
青年委员会
协会成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赛艇协会(CHINESE ROW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RA。本会的前身为“中国划船运动协会”,成立于1973年1月15日,1979年3月9日易名为“中国船艇协会”,同年9月28日改名为“中国赛艇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赛艇工作爱好者,推动全国赛艇的普及和发展,增进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赛艇运动技术水平提高,发展同各国和地区赛艇协会及运动员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赛艇联合会和亚洲赛艇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遵守其章程、竞赛规程和规则,并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会标由中国国旗、金色的桨和六条湖蓝色的航道组成。本会对会标的使用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六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赛艇运动的开展,推动赛艇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本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动赛艇运动在全国的开展,促进赛艇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
二、 研究制定全国赛艇项目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
三、拟定全国赛艇训练和竞赛计划,制定规则和规程;
四、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国性的训练和竞赛活动;
五、审查业余赛艇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六、加强同各国(地区)赛艇协会的交流,举办和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七、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发各种类型的赛艇运动,促进赛艇运动的社会化,为全民健身服务;
八、开展教练员、裁判员、科研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组织赛艇理论、运动技术等的调查研究、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加强基础理论建设,促进科学化训练的进程;
十、坚决贯彻国家对违禁药物的规定,严格执行“三严”方针,促进赛艇运动健康发展;
十一、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赛艇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下列群众性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赛艇协会;
二、全国性的行业系统赛艇协会;
三、计划单列城市和省会城市的赛艇协会;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赛艇协会;
五、特别行政区的赛艇协会;
六、其它法律、法规所认可的赛艇运动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赛艇协会,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得到其相应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赛艇活动拥有控制权。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保证最终服从本会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为参加全国性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的正式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赛艇运动员;
二、从事赛艇教练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裁判工作的中国公民;
三、其他喜爱赛艇运动的中国公民;
四、其他为中国赛艇运动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比赛,训练班以及其它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本会所组织的训练、竞赛及其它活动;
三、保证最终服从本会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为运动员和教练员者必须归属于某一团体会员,且只能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比赛。
第十九条 退会
一、本会的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一经本会批准,即失去本会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利。办理了退会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二、会员出现下列情况,本会有权中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会费;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定;
(三)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一、全国委员会;
二、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的一切活动受其管辖。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由以下各方面民主协商推选的代表组成:
一、本会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
二、有关部门推选的代表。
全国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全国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通常安排在全运会后一年。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推选的代表,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需报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主席的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委员会主任的报告;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讨论和通过有关提议;
五、民主选举协会领导人;
六、审查和通过财务预算;
七、审议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召可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
一、全国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时。
第二十六条 每一团体会员在全国委员会中至多只能有三名代表,该代表需为本团体会员中具有一定威信的成员,但每个团体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有关内容的议案,议案应说明理由,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周寄到本会总部,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方可列入议程,提交全国委员会表决。晚于此时间的提案将列入下次会议议议程中。
第二十八条 只有全国委员会有权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上述内容的议案,必须在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团体会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并且需拥有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常务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候选人经有关方面充分协商产生,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全国委员会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权力,由主席、常务副主席领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由常务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具体执行会国委员会所作决定;
二、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本会的工作取得成效;
三、保证本会章程的贯彻执行;
四、适时制定和修改规则和规程;
五、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七、讨论并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执行机构和专项委员会,并确定人选。专项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上表决通过;
九、领导并监督执行机构和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为适应本会工作需要,常委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秘书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常委会的决议;
二、全面负责赛艇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本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和会员管理;
四、负责国际交往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本会人员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比赛等活动;
五、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国际活动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组织全国性的训练、竞赛等活动;
七、积极开展经营创收,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根据国际体育运动委员会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处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各方面的工作,设置以下专项委员会为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
一、技术委员会;
二、竞赛委员会;
三、器材和场地设施委员会;
四、科研委员会;
五、宣传联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经常务委员会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票数赞成即可当选,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1名副主任和3-5名委员共5-7人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每年结合全国性比赛,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职责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
1、普及和推广赛艇运动,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
2、具体组织和指导训练理论探讨和交流活动;
3、编写赛艇教材、教学训练大纲和技术资料;
4、具体组织和指导教练员的培训;
5、推荐和选拔国家队教练员;
6、为国家队的组建、管理、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等提供建设性意见;
7、具体组织全国教练员会议。
二、竞赛委员会
1、按章程、规则和规程的规定监督和指导全国性竞赛;
2、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经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3、编写和审核赛艇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员教材以及与比赛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4、具体组织和指导裁判员培训和考试;
5、提出全国性竞赛裁判员人选的建议,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候选人;
6、审核国家级裁判员资格;
7、受常委会委托代表本会,作为技术代表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赛;
8、具体组织全国裁判员会议。
三、器材和场地设施委员会
1、研究赛艇器材生产技术,编制器材生产、检测标准,提高器材生产质量,开发普及型训练和娱乐器材;
2、开展学术性讨论和技术交流,具体组织赛艇器材生产单位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3、审核全国性比赛所用器材资格;
4、编制场地建设标准,促进场地的综合性开发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5、与竞赛委员会合作,保证和改进全国性竞赛场地设施的标准;
6、具体组织新建场地论证会,为建设单位提供参考性意见。
四、科研委员会
1、研究赛艇项目的训练、竞赛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和研究项目的发展规律;
2、确定赛艇项目科研工作的方向和重点课题,引导和团结全国赛艇工作者一起进行科技攻关;
3、调动全国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实际为运动队服务;
4、为赛艇运动训练单位进行科学训练提供方法和科学依据;
5、研制适应赛艇科学训练要求的简单、实用的仪器设备;
6、具体组织和指导全国赛艇科学研讨会。
五、宣传联络委员会
1、向社会大力宣传赛艇运动的知识,扩大赛艇运动的影响,吸引更多的人热爱和参与这项运动;
2、根据国家新闻宣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方针政策,制定本会新闻宣传的管理规定,报常委会批准执行。
3、对本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向常委会提交新闻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制作录相带、电影等多种形式宣传赛艇运动;
4、与全国性竞赛组委会和新闻单位密切合作,及时准确对竞赛进行新闻宣传工作,具体指导和监督赛艇竞赛的电视、广播和报刊宣传等工作。
5、根据国家及国家体育总局外事方针、政策,负责本会对外交流工作。
6、负责本会参加境外比赛、训练、会议和在中国境内举办国际活动的联络工作。
7、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维护本会的国际声誉和形象,扩大本会的影响,发展与国际、亚洲、各国家或地区的赛艇组织的友好关系。
8、协助本会其它委员会收集国际赛艇运动发展信息。
第三十八条 由常委会提名,经全国委员会通过,本会可向对我国赛艇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助;
三、会费收入;
四、通过举办各种活动的广告、赞助等各项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会费的管理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本会缴纳下一年度会费。数额由中国赛艇协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在召开的特别代表大会上,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在清理完毕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本会即告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崇文区龙潭西路丙3号(100061)
对外邮址:cnrowing@public.east.net.cn
联系电话: 010-67113736 010-67113681
联系传真: 010-67112793
协会帐号
汇款地址:
帐 号:
开户行:
收款人:
国家赛艇队运动员、教练员名单
教练员:
浙 江:周琦年、曹棉英
辽 宁:姜海洋、孙奉刚
上 海:顾晓黎、温 斌
江 西:刘显斌
河 南:许久亮
湖 北:高洪银、王红兵
广 东:王 越、刘晓春
陕 西:黄小平
解放军:代爱民、张志国
运动员:
北 京:郑 娜、傅凤珺、
河 北:崔永辉
辽 宁:张春景、李晓娜、梁 霞、赵桂凤、阎晓霞、赵 萍、霍 玲、宋秀娟、王景丰、刘 振、周国洋、
上 海:冯雪玲、赵玉琴、殷晓蓓、何 翌
江 苏:方永彩
浙 江:徐东香、陈 红
安 徽:戴 丽、郑传奇
福 建:高艳华、刘晓燕、李海涛
江 西:金紫薇、于莎莎、朱智福、谢 军
山 东:成 冉、奚爱华、马卫国
河 南:党俊玲
湖 北:张霜霜、张秀云、田 军
湖 南:王林辉
广 东:丛焕令、吴婉路、高 璐、杨 玉、汪艳妮、李兴海、董文峰、
四 川:罗秀华、李 勤、
贵 州:俞 静
陕 西:杨翠萍、高桂林、张景丽、苏 辉、李小华、张 龙、
解放军:毕春雷、张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