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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采撷]法治,从北京奥运到北京冬奥

  今年7月31日,是中国北京获得2022年第24届冬季奥运会主办权两周年的日子,也是一个有法律意义的日子。根据《主办城市合同》要求,申办冬奥会成功两年内,举办城市要为奥林匹克权益提供充分持续的法律保护。冬奥会申办成功两周年之际,《法制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

  刘岩参与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筹办、举办以及善后各个过程,担任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北京2008年奥运会展示了中国良好的法治形象,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刘岩热切期盼2022年冬奥会,办成精彩非凡卓越的法治冬奥。

  法治奥运的开篇

  记者:中国有两次申办夏季奥运会的经历,一次是1993年,一次是2001年。听说,您两次都参加了。是吗?

  刘岩:是的,这两次申办奥运会我都有幸参加了。申办奥运会是个过程,每次大约两年多时间。你提到的两次申奥,应该说是分别结束于1993年和2001年。不过,在这两次申奥过程中,申办委员会都没有法律工作部门,我也没有从事法律业务。

  记者:法律事务部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刘岩:面对数量巨大、关系复杂的法律事务,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成功后30余天,奥组委筹备办公室就设立了法律事务组。在奥组委成立的当天,就单独设立了法律事务部。法律业务从奥运会筹备到善后,各阶段都很繁忙,并不是像许多同志想象的那样在临近赛时才开始繁忙。

  记者:为什么这么早就单独设立了法律工作部门?

  刘岩:奥组委面对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需要落实的法律文件很多,例如履行《主办城市合同》等等。

  记者:有没有人愿意向奥组委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刘岩: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向奥组委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奥组委为什么没有接受法律援助呢?

  刘岩:奥组委不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之内,奥组委应当做守法模范,不能同弱势人群争夺法律援助资源。

  记者:在大型体育赛事组织机构中,此前成立过专门的法律工作团队吗?

  刘岩:没有。奥组委筹备办公室成立法律事务组和奥组委成立法律事务部,在中国举办国内国际大型运动会的历史上都是首次。

  记者:您怎样评价北京2008年奥运会法治工作?

  刘岩:北京奥组委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特殊性、复杂性两个大背景下,全面开创了奥林匹克法律实践。奥组委出色的法律工作业绩,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奥林匹克法律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极有价值的精神财富和制度遗产。

  记者:能说2008是法治奥运的开篇吗?

  刘岩:中国法治奥运的开篇,始于2001年北京申办奥运会取得成功之时,而不是始于2008年。

  奥运法律团队不可或缺

  记者:奥运会虽然是一场体育竞赛,其背后的准备工作、保障工作林林总总。法律保障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刘岩:例如,奥组委需要订立大量的合同,需要取得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需要支持赞助企业维护权益,需要应对和解决争议事项,还要参加法治宣传和奥运立法工作。法律事务部要为奥组委决策提供法律支持,要为奥组委防范法律风险。此外,法律事务部还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针对奥组委的若干刑事犯罪、治安违法行为,如倒卖门票、诈骗、伪造公文等。

  记者:北京奥组委曾拉出大队人马去雅典奥组委实习,唯有法律事务部被东道主拒绝。这是为什么?

  刘岩:雅典奥组委对此有所考虑,我们充分尊重,不便过多评论。但是,可以想象,法律文件包括大量的合同文本,是缔约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其中的商业条款和其他敏感条款不能公开。所以,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很难寻找奥运法律工作的榜样,只能别无可选择地边探索边前进。

  记者:这意味着一切要从零开始?你们面临哪些具体法律事务?

  刘岩:虽然毫无经验,一切从零开始,但法律事务却一项都不会少。法律事务部常规工作将近20项。例如,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风险,提出应对方案;起草重要法律文件,代表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办理法律文书;监督落实《申办报告》、《主办城市合同》、申办保证书;参加委内各部门牵头的重要谈判;统一管理委内合同、协议、备忘录事务;归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办理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和许可使用事宜;配合境内外司法或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治安违法行为和侦查犯罪案件;参加立法工作、法治环境建设和法制宣传;协助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处理关联北京奥运会的法律事务;协助国际体育仲裁庭工作,等等。

  记者:面对陌生的奥林匹克法律业务,奥组委有现成的人才可用吗?

  刘岩:在2001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之时,我国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理论准备不足,学术研究零散,实践积累贫乏,人才储备稀少,熟悉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律师和教师几乎没有。但是,我们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奥运情怀,能够坚持不懈地在摸索中推进工作。奥组委法律业务中最大量的工作、最重要的任务、最敏感的事项,都由法律事务部员工承担。奥组委在法律工作中充分信任律师,但绝不单纯依赖律师。律师们出色地承办了奥组委委托的业务,得到广泛赞誉,特别是在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外籍律师也参加奥组委工作了?

  刘岩:当年奥组委共聘请了两家律师事务所,都是十分著名的法律服务机构,国际化程度很高,一家总部设在北京,另一家总部设在美国,在北京有分支机构。两家律师事务所承办奥组委业务的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中国籍,也有多位香港律师和外籍律师参与工作。

  记者:在奥组委法律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是什么?

  刘岩:奥组委每项法律业务都不轻松,我主要讲两个方面。其一,最大量的业务共两类,具有奥林匹克事务特殊性的合同业务和保护知识产权、协助查处侵权的业务,这两类业务直到2009年善后工作阶段,累计八年各有几千件,若都由律师承办则花费太多。其二,最敏感、最富有挑战性的业务,是针对国际惯例、国际奥委会规则与中国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缝隙,分析风险,提出对策,维护权益,请求并协助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题。

  记者:隐性营销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也是奥运法律事务中特有的一个点,请你多介绍一些。

  刘岩:隐性营销也有“隐性市场”或“隐性市场行为”的叫法,这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概念。我们认为,隐性营销行为是暗示本企业(或本商品、本服务)与奥运会相联系,但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图案或文字),属于违背商业道德但未必违反法律法规的营销行为。制止和防范隐性营销,既不是法律事务,也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但法律工作者积极支持奥组委市场开发部门处理隐性营销问题。

  记者:刚才您在论述隐性营销时,使用了“我们认为”的表述。难道其他人士有不同的认识吗?

  刘岩:你的提问很敏锐。有些人士把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和我们认为的隐性营销统称为“隐性市场行为”。事实上,在这些人士所称的隐性市场行为中,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也包括不违反法律法规,但违背商业道德、违反国际奥委会规则的行为。

  北京奥运会的法治经验

  记者: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国际奥委会最关心的议题吗?

  刘岩:国际奥委会确实十分关心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至于是不是最关心的问题,应另当别论。国际奥委会有很多需要特别关心的问题。比如,以运动员为中心、赛事安全保障、商业运作问题等。

  记者: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成功后,中国立法采取了哪些行动?

  刘岩: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成功后不到3个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其后又过了3个多月,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及时填补了我国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缝隙,成为我国奥运史上一项开创性工作。所以说,法制环境是成功举办奥运会的硬件条件之一,也是实现法治奥运的必要条件。《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颁布在先,如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不一致,当然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准。

  记者:现在来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北京冬奥会够用吗?需要哪些完善?

  刘岩:《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行超过了15年,确实无法满足北京2022年冬奥会筹办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的衔接也更加紧密。与此对应,《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保护手段、处罚方式等方面与现有法律法规脱节错位,需要尽快理顺关系。同时,奥运会与经济的结合进一步强化,对合作伙伴、赞助企业的依赖有增无减,国际奥委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趋多趋严,加之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更加凸显了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急迫性。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成功以来,一些企业不断利用“冬奥会”等专有名称和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商业活动。由于历史原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不可能提及北京冬奥组委的权利主体地位和冬奥会有关标志,这给工商、海关等行政机关目前的执法带来困难。今年2月,北京冬奥会和残奥会市场开发正式启动,这种矛盾更加突出。

  记者:冬奥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应当远远不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吧?

  刘岩:是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主要是讲知识产权保护,冬奥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绝不限于知识产权问题。当年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刚才我已经大体讲了一些。相较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两个奥运会面临的法律事务类型基本持平。奥运会由开幕到闭幕,最精彩的部分只有十几天,但为了这十几天的精彩,却需要漫长的准备与繁杂的善后。当下,北京携手张家口正在积极筹办2022年冬奥会,当年奥组委法律工作成果,很值得冬奥组委继承、发展、创新。

  记者:在奥运筹备和举办期间,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环节表现如何?

  刘岩:我国有很好的行政执法体系。当年北京奥运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依靠各级工商机关和各地海关的行政执法。这样做比奥组委提起诉讼要效率高得多,而且制止侵权更为有力、更加及时,国际奥委会也给予了高度评价。所以说,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做法很适合中国当代国情,相信这些经验对于北京冬奥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记者:您提到奥组委有大量合同要签订。在签署合同方面,您认为冬奥组委应该注意的是什么?

  刘岩:北京奥组委一般意义采购合同的相对方,都不具有奥林匹克市场营销权利,需要在采购合同中加以约定,即形成了合同中的反隐性营销条款,这是奥组委合同中极具奥林匹克特点的内容。在奥组委的合同中,不仅重视商务安排和知识产权约定,而且重视社会责任。比如,要求合同相对方在环保、劳动等方面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奥组委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国内订立商务合同的前列,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率。我认为,当年奥组委已有的经验要借鉴,好的部分要传承,冬奥组委甚至应进一步发展。

  记者:法治奥运对法治中国建设,会产生怎样影响?

  刘岩:法治奥运的法治氛围不会因为奥运会的结束而消散,反而会成为一种长久的存在,继续规范与此相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务。比如,关于知识产权,有评价说,“宣传了那么多年的知识产权,不如奥运知识产权宣传取得的效果。”一次奥运会,让全国上下了解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而了解了其他知识产权。这就是借助了奥运会宣传力度大的优势,完成了一次效果良好的普法活动。可以说,搭上了奥运会这趟宣传列车,宣传效果具有非常好的深入性和延续性。此外,最显而易见的影响就是奥运会的举办促进了北京市民环保意识快速提升。

  记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奥运会的举办,对举办城市的法治管理水平是否有明显的促进和提升?

  刘岩:实践表明,我们做许多工作的初衷是为了办好奥运会,但最终却取得了超越奥运的效果。通过对奥运会的法治化运行,政府的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北京针对2008年奥运会进行立法工作时,市政府提出“我们的奥运立法不仅仅是针对奥运会进行立法,而是针对今后的城市管理进行立法”。这其实是在立法方面站高一位。

  法治冬奥需要依法办事

  记者:复制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法律事务工作,能否满足北京冬奥会的法律事务需求?

  刘岩:由于有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经验积累,举办2022年冬奥会的压力有可能略为减轻些。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情的发展,国际环境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变化,加上立法工作的特点,冬奥会法律工作需要完善的地方仍有很多。法治奥运需要法制环境,法制环境需要各方遵守法律法规来营造。当万事俱备,只欠法律工作时,如果奥运大船起航,恐难以一帆风顺。

  记者:我国首次举办冬奥会,赛事涉及事物的庞杂,您如何看待特事特办?

  刘岩:特事特办的本意就是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这是违背法治冬奥初衷的行为,也是同法治中国建设背道而驰的行为。搞拆迁戴上了为冬奥而拆迁的帽子,按照特事特办的方式操作,主办机关最终可能很被动。所以,奥运的事情必须依法办理,不能搞特事特办,法治不会因为奥运而改变,只会因为奥运而更扎实地被尊重、被遵守。基于奥运会的特殊性和特殊地位,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时更应该做守法模范,这种示范效应是最好的法制宣传。冬奥会必然会涉及到立法、普法、守法、执法四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对于行政执法,许多人认为奥运期间必然较平时更为严格。其实,行政执法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就完全可行了,这套程序和标准既适用于奥运之中,更适用于奥运之外。应该以冬奥会为契机,多考虑如何建立一套出色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比如北京和张家口之间的执法协调、不同业务口之间的执法协调。

  记者:举个例子,某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审批某项业务需要15天,但因为涉及奥运会,实际只用了5天就完成了审批,这难道不是特事特办吗?

  刘岩:我不知道这个例子的细节,所以只能抽象地谈谈。法律规定审批某项业务15天完成,本意是指最长时限是15天,绝不是说每次审批都必须用足15天;如果5天就完成了审批,且不含违法情节,这只能说是依法办理,而不是特事特办。

  记者:最后,北京冬奥会与2008年奥运重要区别是北京与张家口携手,两地该如何协调立法差距呢?

  刘岩:其实,北京2008年奥运会也有京外城市合作办赛事项,帆船帆板比赛在青岛,马术比赛在香港,足球预赛在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方面有许多差异,双方在承办奥运会赛事上合作得很好,没有涉及奥运立法协调的问题。外国主办奥运会时,也有本国其他城市承办若干比赛的情形,并不罕见。更有甚者,澳大利亚主办墨尔本奥运会时,马术比赛在北欧国家瑞典举行。针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许多学者比较关注北京与河北以及张家口的立法协调问题。我的看法是,京冀两地或京张两地的行政执法协调问题更为重要,更值得研究,与其关注立法协调问题,不如研究行政执法协调问题。北京针对2008年奥运会开展立法工作,有很成功的经验,值得河北以及张家口借鉴,但不必照搬,无须看齐,只要相互协调即可,协调并不意味着绝对相等相同。重要的是借举办2022年冬奥会的时机,全面提升地方法治建设,进一步促进城市管理水平,为城市科学、智慧发展留下宝贵的制度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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