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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五项协会

2003-09-17 16:40

成立时间:1980年

成立地点:北京

机构:竞赛裁判委员会和教练委员会

领导:
    主任:陈小钢
    常务副主任:李 欣
    副主任:肖 辉、吕邵华、刘小青、谭宜忠、高明森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现代五项协会。英文为:CHINESE MODERN PENTATHLON ASSOCIATION ,缩写为:CMPA
第二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由现代五项专业人员、教练员、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团体。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现代五项活动及国际现代五项联盟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现代五项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关心支持现代五项事业的各界人士,指导发展我国的现代五项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现代五项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现代五项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现代五项联盟和亚洲五二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现代五项运动,积极组织并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现代五项活动,加强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现代五项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与友谊。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三)拟定有关现代五项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现代五项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现代五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五)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现代五项比赛。
(六)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现代五项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非经营性活动,为现代五项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现代五项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只承认上述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现代五项协会,而该现代五项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所批准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比赛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获得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中国现代五项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现代五项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核协会及下属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六)审批会员协会及执委会所提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特设下列专项委员会:
一、裁判员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公布《现代五项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二)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报请协会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组织裁判员培训,审批国家级裁判;
(四)指导、选派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五)向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二、教练员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二)编写教材,组织教练员培训;
(三)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四)负责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三、科研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科研攻关计划,协助教练员提高运动成绩;
(二)定期举办科学论文报告会,增加学术交流活动;
(三)提供科学的数据,保障训练,为训练服务;
(四)加强医务监督,合理安排运动量。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现代五项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秘书长为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拨款;
(四)体育竞赛、培训等活动的收入及有偿咨询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现代五项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6年1月1日中国现代五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现代五项协会执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赛制:所有比赛在一天内完成。

简介: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1980年成立。总部设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执行机构。下设竞赛裁判委员会和教练委员会。职能是:推动现代五项和冬季两项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制定竞赛规则和有关纪律规定;组织选拔运动员参加全国和国际比赛;举办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班;推荐和选拔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开展国际交流等。

项目历史:19世纪的时候,一名年轻的法国骑兵被派去送一封急信,他骑马经过了崎岖不平的山路,穿过敌军封锁线,然后遇到了一名持剑的敌军。那名法国骑兵在击剑决斗中获得胜利,但是他的坐骑被另一敌军用枪杀死。
    一枪击毙那名敌军之后,这名法国骑兵开始徒步跑步前进,并游泳游过湍急的河流,最后把消息送到。现代五项运动也应运而生。
    现代五项在1912年首次进入奥运会,与古罗马时代的斯巴达勇士相似,现代五项包括射击、击剑、游泳、障碍赛马和赛跑五个小项。悉尼奥运会将首次引入女子现代五项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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